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財政部、稅務局、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加強全市地下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取水許可管理辦法》依法打擊非法取用地下水行為,維護全市良好水事秩序,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行動范圍
全市范圍內自備井。
二、整治行動重點
圍繞全市自備井領域,重點對洗車場所、加油站、洗浴、滑雪場、商品混凝土生產、游泳館等特殊行業(yè)取用地下水時存在的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應當安裝監(jiān)測計量設施而未安裝等一系列違法違規(guī)問題依法進行查處。
三、整治行動標準和依據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采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罰款、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二)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采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等措施。逾期不補辦或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予以處罰。
(三)應當安裝監(jiān)測計量設施而未安裝的,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限期予以整改。故意破壞計量設施、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等行為,依照《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并依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處罰。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外,一律不得新增自備井取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能力不能滿足用水需求的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經供水主管部門認定后,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取水許可延續(xù)。
四、時間安排
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結束。
五、社會監(jiān)督
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擅自鑿井、無證取水等非法取水行為,舉報人可通過電話(0917-3558005)進行舉報。舉報經核實的,將視案情給予獎勵。同時,舉報人信息將嚴格保密。
六、責任追究
對排查發(fā)現(xiàn)的違法取用水行為,在整治過程中按規(guī)定和要求時限完成整改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未按規(guī)定要求整改的,啟動水事違法案件調查程序依法進行處罰。對阻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寶雞市水利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