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說險 | 帶病投保,熬過“抗辯期”一定能賠嗎?

2024-03-11 13:45:44 來源:城市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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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2年4月,劉先生為父親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險,但未告知其父已患胰腺癌的事實。投保后,劉父因胰腺癌先后多次入院治療。2022年11月,劉先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公司經(jīng)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劉父在投保前已確診患胰腺疾病,遂向劉先生送達拒賠通知。劉先生不服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法院最終審理認為,劉先生的行為是惡意騙保的不誠信行為,駁回了劉先生的所有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根據(jù)《保險法》第十六條是針對保險合同成立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劉先生在購買保險時,劉父患并的事實已經(jīng)存在,因此不可援引《保險法》第16條第3款的規(guī)定申請理賠。

[案例啟示]

罹患重疾后投保不僅不會獲得賠償,而且其騙保行為本身可能涉嫌犯罪。根據(jù)《刑法》第198條規(guī)定,犯保險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因此,投保人只有誠信投保,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才能真正獲得保險保障!

責任編輯:內(nèi)蒙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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