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設置勾選、彈窗為無效告知!對互聯網保險影響幾何?

2023-12-07 17:14:32

又一司法解釋發(fā)布施行,或為互聯網保險帶來一定影響。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目前已施行,通過涉及條款的要求來看,意味著對于身處訴訟案件中的保險公司而言,如要證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已告知,如果僅提供設置了勾選、彈窗的情況為無效證明,還需要對盡到的提示義務或者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圖片來源:壹圖網

那么,從解釋中提到的相關要點來看,保險公司在進行保險宣傳或銷售時,應如何更好地盡到說明義務來減少糾紛,避免對簿公堂?

僅勾選、彈窗不代表已告知

每份保險保障與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息息相關,而在這背后,有一套嚴謹、詳盡的保險條款作為支撐,它們是保險合同的基礎,也是我們選擇保險產品的重要依據。

目前已施行的解釋,提及多個關于條款的內容。

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fā)布的信息顯示,民法典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根據原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釋一》和《合同法解釋二》,司法實踐急需出臺關于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的司法解釋。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解釋,于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根據解釋,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識,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排除或者限制對方權利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異常條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已經履行民法典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

解釋也明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按照對方的要求,就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異常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對方作出通常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已經履行民法典規(guī)定的說明義務。

解釋還明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其已經盡到提示義務或者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對于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僅以采取了設置勾選、彈窗等方式為由主張其已經履行提示義務或者說明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舉證符合前兩款規(guī)定的除外。

從保險角度出發(fā),保險條款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是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履行的兩項重要義務。尤其對于加速走入大眾生活的互聯網保險而言,其在帶來便利的同時,更應注重保險條款的提示及說明這一環(huán)節(jié)。

在業(yè)內人士看來,根據解釋來看,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意味著免責條款僅采取勾選、彈窗的無效,且法院“不認”。如果要證明已告知,必須要承擔其他的舉證責任。

“法院見”屢見不鮮

一旦互聯網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條款交付及提示說明義務履行不到位,便易成為保險糾紛的“罪魁禍首”。

“互聯網保險只‘保了個寂寞’”等相關話題屢見報端?!巴侗H菀?、理賠難”一度成為互聯網保險的待撕標簽,這背后,因消費者認為保險公司未盡到說明義務,最后上演“法院見”的情況屢見不鮮。

根據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微8月發(fā)布的信息,郴州人周某通過網絡付款購買了一款意外險,當他不幸身故后,家人找到保險公司理賠時,卻被以被保險人職業(yè)類別不符為由拒絕。周某繼承人認為,保險公司未就上述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保險公司認為,周某職業(yè)非保單約定的保障范圍,不應賠償,且周某繼承人申請理賠的依據系附帶條件的條款,被保險人的年收入金額不足15萬元,即使賠償,賠償金額應為意外傷害醫(yī)療費約1.80萬元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約47.41萬元。于是,周某家屬把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根據判決,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對相關內容作了加粗、加黑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確說明,故法院對保險公司核定的金額不予支持。后續(xù),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周某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共152萬元。

此外,通過目前各地法院案例發(fā)現,保險人在投保人投保時僅依據投保人點擊“已仔細閱讀免責條款聲明”抗辯,不足以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提示義務。

如何盡好義務?

其實,不只此次施行的解釋,《保險法》對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早有規(guī)定。

根據《保險法》,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中國保險學會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王德明認為,保險條款專業(yè)性高,投保人理解難度大,《保險法》中強制性地設置了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以平衡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如果保險人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則免責條款以及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責任、加重投保人責任的條款將不生效力,保險人會承擔很高的風險。

互聯網保險業(yè)務飛速增長,產品更是層出不窮。近年來,《關于規(guī)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相繼落地,監(jiān)管對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規(guī)范嚴監(jiān)管持續(xù)。在業(yè)內人士看來,與傳統(tǒng)保險營銷模式相較而言,在網絡營銷模式下,保險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應承擔更重、更規(guī)范、更直觀的明確說明義務。

“對照解釋來看,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標準仍然十分嚴格,保險機構應進一步加強流程的管控?!蓖醯旅鞅硎?,一是要進行充分的提示說明,對“免責說明”相關內容采取顯著加粗、不同顏色或其他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履行充分性的提示義務;二是要通過適當的網絡技術設置,如強制彈窗、自動播放等方式,投保人不能跳過免責條款等提示說明內容,必須閱讀或點擊后才可繼續(xù)投保流程,保險人履行主動性的說明義務;三是要注重電話回訪流程,保險公司應當在電話回訪中明確投保人在投保時已知曉免責條款,也可進一步證明保險人已盡提示說明義務。

(來源:北京商報)

責任編輯:賀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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