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今年2月首次公開征求意見后,8月2日,《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再度征求意見。對比來看,兩版《辦法》調整幅度不大,重點變化在于限制產品信息披露主體為保險公司,而剔除了保險中介公司。兩次征求意見之后,《辦法》將于明年6月30日正式落地。
對于《辦法》的發(fā)布,銀保監(jiān)會表示,是為了規(guī)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yè)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
保險公司全負責
信披主體不再包括中介公司
早在2009年,原保監(jiān)會就出臺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但是僅對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等進行了規(guī)范,并未將所有人身險產品都納入其中。
而十幾年之后的《辦法》,將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產品全部納入信息披露范圍。并明確了保險公司應披露的產品材料信息,包括產品條款、費率、現金價值表等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的信息。也就是說,未來保險消費者能夠從保險公司官網等平臺,直接查詢到所有保險產品的關鍵信息。
實際上,《辦法》在今年2月已經進行了一次意見征集,北京商報記者梳理、對比發(fā)現,前后兩版《辦法》調整并不多,最明顯的變化是人身險產品信息披露主體,從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調整為僅有保險公司,也就是說,新版《辦法》剔除了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披露權限。
對于這樣的調整,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保險產品是保險公司開發(fā)設計出來的,保險中介即便參與其中也只是起到輔助作用,最終根據保險條款承擔責任的也是保險公司。并且,保險公司對保險產品條款設計的理念與意圖理解更全面、更深刻、更準確,因此保險中介在銷售產品時理應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資料向消費者進行信息披露,而不能作出不相同的信息披露。
“保險中介只是保險公司向消費者提供保險產品信息的途徑,而不應承擔因信息披露不當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的主體應該是也只能是保險公司,而不應該是保險中介機構。”李文中補充道。
精算視覺創(chuàng)始人牟劍群Alex則表示,保險公司作為保險產品的開發(fā)主體,應當確保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而中介公司作為銷售中間商,并不需要對產品信息做重復披露。
擬于明年6月底落地
便利消費者獲取關鍵信息
有業(yè)內專家表示,此前人身險產品銷售過程中,常見銷售人員為了銷售業(yè)績,各級機構自行設計或更改一些宣傳資料,多強調“高收益”而弱化虧損以及不利信息的展示。
針對這些銷售亂象,《辦法》提出,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tǒng)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總公司可授權省級分公司設計或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而其他各級分支機構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公司也不得授權或委托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自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辦法》對保險公司停售產品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時間限制,要求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自作出停售的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披露停售產品名稱、停止銷售的時間、停止銷售的原因,以及后續(xù)服務措施等相關信息。而此前的《辦法》并沒有10個工作日的時限要求。
在經歷了公開征求意見-修改調整-再度征求意見后,銀保監(jiān)會也擬定了《辦法》的實施時間,將于明年6月30日落地。
對于《辦法》出臺,銀保監(jiān)會表示,是為了規(guī)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yè)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掇k法》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加強外部監(jiān)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fā)點,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為目的,優(yōu)化信息披露方式,順應互聯網技術應用趨勢,方便保險消費者快速獲取產品關鍵有效信息。
李文中也認為,增加這些信息的披露能夠讓消費者對保險產品有更充分的了解,能夠根據這些信息作出更科學合理的消費決策,自然也降低了銷售人員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銷售誤導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