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誠財險山西分公司與第三方互聯(lián)網合作平臺天津鴻宇車險銷售費用計入 “服務費” 遭罰40萬

2022-03-07 11:42:12

近日,銀保監(jiān)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晉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2〕7號、8號)顯示,銀保監(jiān)會山西監(jiān)管局對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永誠財險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永誠財險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guī)行為,在永誠財險山西分公司主導下,永誠財險下轄的太原中支、大同中支、呂梁中支、晉城中支、晉中中支、運城中支、朔州中支、長治中支、臨汾中支等9家中支與天津鴻宇開展車險業(yè)務市場推廣合作。合作模式為天津鴻宇為各中支提供市場推廣服務,服務收費標準是100元/單(“單”數以銷售實際成交保單數量為準)。2019年,天津鴻宇按照協(xié)議促成保單25,673筆,永誠財險按保單成交量向天津鴻宇支付市場推廣費共計2,721,338元(含稅),計入“服務費”科目。

通過對上述事實的調查,銀保監(jiān)會山西監(jiān)管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永誠財險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罰款四十萬元。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學峰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劉學峰八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jiān)會山西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2〕8號

當事人: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晉陽街161號恒久科研樓7層

主要負責人:孟黎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永誠財險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永誠財險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guī)行為:

2018年,經永誠財險山西分公司預算管理小組會議研究,選定天津市鴻宇電子商務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天津鴻宇”)作為第三方互聯(lián)網合作平臺。在永誠財險山西分公司主導下,永誠財險下轄的太原中支、大同中支、呂梁中支、晉城中支、晉中中支、運城中支、朔州中支、長治中支、臨汾中支等9家中支與天津鴻宇開展車險業(yè)務市場推廣合作。合作模式為天津鴻宇為各中支提供市場推廣服務,服務收費標準是100元/單(“單”數以銷售實際成交保單數量為準)。2019年,天津鴻宇按照協(xié)議促成保單25,673筆,永誠財險按保單成交量向天津鴻宇支付市場推廣費共計2,721,338元(含稅),計入“服務費”科目。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服務合作協(xié)議、調查筆錄、記賬憑證、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違反了《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保監(jiān)財險〔2017〕14號)“不得將在車險銷售過程中產生的、與車險銷售收入或保單銷售數量掛鉤的費用計入‘宣傳費’‘廣告費’‘咨詢費’‘服務費’‘技術服務費’等其他科目”,《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guī)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yè)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guī)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yè)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è)務或者吊銷業(yè)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永誠財險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罰款四十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銀保監(jiān)會山西監(jiān)管局

2022年2月28日

中國銀保監(jiān)會山西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2〕7號

當事人:劉學峰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qū)

職務: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個人客戶營銷/運營部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永誠財險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劉學峰對以下違法違規(guī)行為承擔責任:

2018年,經永誠財險山西分公司預算管理小組會議研究,選定某公司作為第三方互聯(lián)網合作平臺。在永誠財險山西分公司主導下,其下轄的永誠財險太原中支、大同中支、呂梁中支、晉城中支、晉中中支、運城中支、朔州中支、長治中支、臨汾中支等9家中支與某公司開展車險業(yè)務市場推廣合作。合作模式為某公司為永誠財險各中支提供市場推廣服務,服務收費標準是100元/單(“單”數以銷售實際成交保單數量為準)。2019年,某公司按照協(xié)議促成保單25,673筆,永誠財險按保單成交量向某公司支付市場推廣費共計2,721,338元(含稅),計入“服務費”科目。劉學峰對相關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服務合作協(xié)議、調查筆錄、記賬憑證、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違反了《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保監(jiān)財險〔2017〕14號)“不得將在車險銷售過程中產生的、與車險銷售收入或保單銷售數量掛鉤的費用計入‘宣傳費’‘廣告費’‘咨詢費’‘服務費’‘技術服務費’等其他科目”,《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guī)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yè)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guī)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yè)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給予劉學峰警告,并處八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銀保監(jiān)會山西監(jiān)管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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