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財務管理等不規(guī)范 盟升電子收警示函

2021-12-27 14:53:02 作者:謝振宇 范芊芊

12月24日,盟升電子收到四川證監(jiān)局下發(fā)的警示函。警示函顯示,盟升電子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諸多不規(guī)范之處。

盟升電子于2020年7月31日在上交所上市。警示函指出,公司上市后至2021年10月25日期間,未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公司在對2021年三季報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的檔案中,無董事長、董事會秘書書面確認意見,無監(jiān)事會監(jiān)督相關資料。去年年報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未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持續(xù)督導人等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

在募集資金使用方面,2021年7月29日,盟升電子披露,董事會、監(jiān)事會審議通過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過人民幣8億元(包含本數)的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盟升電子在此則公告中表示,公司在選擇投資產品時,相關產品需屬于風險低、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明確保本約定產品。

而警示函指出,盟升電子購買的部分收益憑證不能提供保本承諾,持有期限內不能提前兌付,存在相關描述不一致的情況。

在財務規(guī)范方面,盟升電子也存在信息披露不規(guī)范的問題。盟升電子的主營業(yè)務為衛(wèi)星導航和衛(wèi)星通信終端設備研發(fā)、制造、銷售和技術服務,分為軍品和民品產品,有不同的銷售模式。

2020年年報披露,軍品以客戶驗收為銷售收入確認時點,民品國內銷售以客戶簽收為銷售收入確認時點,民品境外銷售采取保險費加運費(CIF)、離岸價(FOB)、成本加運費(C&R)和出廠售價(EXW)四種銷售模式。

警示函指出,2021年,公司子公司個別銷售合同約定的收入確認時點與公司實際確認時點不一致,2020年年報中民品境外銷售還存在會計政策描述不完整的情況。

盟升電子在民品境外銷售的收入確認政策描述中,僅介紹了離岸價(FOB)銷售模式,即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當貨物在指定的裝船港越過船舷即完成交貨,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隨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在此模式下,將貨物報關裝船后以貨運提單為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點。警示函指出部分銷售實際以出廠售價(EXW)模式作為收入確認依據,因此存在會計政策描述不完整的情況。

此外,警示函還指出,2020年,盟升電子未對發(fā)出商品進行減值測試,未在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其可變現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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