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財險忻州中支違法被罰 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外利益

2021-10-10 15:37:05

中國銀保監(jiān)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忻州監(jiān)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忻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1〕3號)顯示,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楊靜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中,給予投保人楊XX等8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涉及8筆金額1045元。裴建軍對楊靜負有日常管理責任,對楊靜在業(yè)務開展中存在給予客戶保險費回扣行為知情并承擔管理責任。 

忻州銀保監(jiān)分局表示,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6條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1條,責令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改正,并處5萬元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1條,決定對裴建軍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1條,決定對楊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è)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yè)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yè)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yè)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yè)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yè)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jiān)會忻州監(jiān)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忻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1〕3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qū)和平西街翔龍二區(qū) 

主要負責人:裴彥杰 

被處罰個人: 

1.裴建軍 

住址:忻州市忻府區(qū) 

職務:都邦財險原平支公司經理 

2.楊靜 

住址:忻州市原平市 

職務:工作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分局對都邦財險忻州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都邦財險忻州中心支公司及裴建軍、楊靜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楊靜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中,給予投保人楊XX等8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涉及8筆金額1045元。裴建軍對楊靜負有日常管理責任,對楊靜在業(yè)務開展中存在給予客戶保險費回扣行為知情并承擔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裴建軍及楊靜無虛假聲明及承諾書和詢問筆錄、強制責任保險投保單、保險單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6條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1條,我分局責令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改正,并處5萬元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1條,我分局決定對裴建軍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1條,我分局決定對楊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西銀保監(jiān)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銀保監(jiān)會忻州監(jiān)管分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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